本會會章

《公司條例》(622)

並無股本的保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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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組織章程細則

(201935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採納)

HONG KONG RETIRED CIVIL SERVANTS ASSOCIATION LIMITED

香港退休公務員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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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公司的名稱為「香港退休公務員會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 HONG KONG RETIRED CIVIL SERVANTS ASSOCIATION LIMITED)(下文稱為「本會」)

2

本會的註冊辦事處將會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3

設立本會的宗旨如下:

 

3.1

管理一個多元和有良好聲譽的團體,貫徹關顧會員,服務社會和支持政府的使命,凝聚香港退休公務員,持續其對香港社會一貫的貢獻—-

 

 

(i)

關顧會員:關顧會員和長者的退休生活,舉辦合適長者的活動,包括興趣班、研討會、講座、展覽、國內外交流、和其他康樂和聯誼活動,提高香港退休人士的生活質素。

 

 

(ii)

服務社會:組織義工團,聯繫有相同宗旨的公務員團體和社福機構,推動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長者、青少年學生和弱勢社群服務,延續公務員退休前服務社會的承諾。

 

 

(iii)

支持政府:鼓勵會員憑藉多年處身政府架構和面對市民的知識和經驗,向政府提供意見協助制定完善的政策,並積極向長者和市民解釋政府既定政策,以期利民政策順序推行。

 

3.2

就上述3.1 條列出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宗旨而接受及收取由任何人、法團或組織作出的捐獻或其他形式的財政支援,並發出有效的收據。

 

3.3

舉辦籌款活動以促進及支持本會之宗旨,並支付就該等活動而招致的開支。

 

3.4

發起及舉辦公眾運動及活動,並為該等運動及活動提供經費,藉以促進、支持及貫徹本會之宗旨,以及支付就該等運動或活動而招致的開支。

 

3.5

購買、出售、出租、交換、按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買賣本會的土地、建築物或其他財產、不論其是否租借的,亦不論其為動產或不動產。

 

3.6

以本會認為適合的方式及條款借出(不論是否有抵押)金錢、財產或各種資產。

 

3.7

借入就本會的宗旨而言所需要的任何款項(不論是否要作出抵押)

 

3.8

以本會不時決定的方式投資及處理本會並無即時需要的金錢。

 

3.9

聘請就本會的宗旨而言有需要或合宜的任何人士,並按照香港法例的僱傭條例或香港其他僱傭法律就該等人士提供予本會的服務支付薪酬。

 

3.10

作出所有其他附帶於或有助於達到本會宗旨的事項。

 

現特此聲明,本條每一段所指明的每一項宗旨,除非其中有相反的規定,否則須視為獨立宗旨,並須能夠作為獨立的宗旨單獨地貫徹實行,或作為獨立的宗旨而與同一段落/或任何其他段落中指明的一個或多個宗旨一起貫徹實行。

4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無論是如何衍生的、均須只用於促進本細則上列出的本會宗旨上。但本條文並無任何條文阻止就實際上已提供予本會的任何服務而真誠地向本會的任何人員或僱員、或本會的任何會員支付薪酬;本條文亦無任何條文阻止就貸款而支付不超過當時銀行年利率的利息,或支付由任何本會會員租出的處所的合理及適當租金;因此,執委會任何成員均不得出任本會的任何受薪職位,或本會的任何需支付費用的職位,而本會亦不得向執委會的任何成員支付薪酬或其他金錢或金錢等值的利益,但付還實際支出,或就貸款支付上文所述利率的利息,或支付租予本會的處所的合理及適當租金則除外。但上文最後所述的條文並不適用向任何交通、氣體、電力、照明、供水、電報或電話公司(該執委會成員可能是該等公司的成員),或該執委會成員持有超過百分之一資本的任何其他公司支付款項,而該執委會成員亦無須申報就上述付款而可能收取的任何利潤。

5

各會員的法律責任屬有限保證責任。

6

本會的每一名會員均保證在身為會員期間,或在他們停止作為會員後的一年內,如本會遭清盤,他們會注入所需的款項(該筆款項不得超過港幣$100)作為本會的資產,以支付本會在他們停止他們作會員之前所欠負債務及負債,以及本會清盤所需的費用、收費及開支,並用以對他們之間的權利作出調整。

定義及一般條文

7

在本規例中,除非文本或主題內有與之不符的條文,否則,以下的字及詞句須具有以下的意義:

 

7.1

「該條例」指香港法例第622 章《公司條例》。凡提述該條例任何條文,則該項提述須解作提述已被當其時生效的任何法律、條例及規例所更改的該等條文。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該條例中已給予定義為詞句,或在本規例時本會具有約束力的日期時有效的該條例的任何法定修改中已給予定義的詞句,須具有在該等定義中的意義。

 

7.2

「本會」指香港退休公務員會有限公司。

 

7.3

「執委會」指本細則第21 25 條所定義當其時的執行委員會。

 

7.4

「專責委員會」指本細則第39.4 條所定義當其時的小組委員會。

 

7.5

「義工團」指執行本細則第3.1(ii) 條所成立的會員組織。

 

7.6

「義工團團長」指本會義工團當其時的團長。

 

7.7

「秘書」指本會當其時的執委會秘書。

 

7.8

「秘書處」指由本會秘書所管理下,負責執行本細則第49 條所列出及相關會務職能的全體成員。

 

7.9

「司庫」指本會當其時的執委會司庫。

 

7.10

「會員」或「本會會員」指按照本細則或其任何修訂而登記及推選(如需推選的話),或獲准加入本會的任何種類的會員。

 

7.11

「主席」指本會當其時的執委會主席、副主席、署理主席、或其他人員。

 

7.12

「副主席」指本會當其時執委會選出的副主席。

 

7.13

「周年大會」或「周年會員大會」指本會會員的周年會員大會。

 

7.14

「非常會員大會」指根據本細則特別地召開的本會會員大會。

 

7.15

「會員大會」指本會會員大會,不論其為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

 

7.16

「特別決議」指按照該條例第564 條的規定通過的本會特別決議。

 

7.17

「非常決議」指按照該條例第564 條的規定通過的本會非常決議。

 

7.18

「印章」指本會的公章。

 

7.19

「本會會所」指本會所擁有、租用或佔用的所有土地,而不論其位於何處,並包括所有建築物、辦事處、工廠、貨倉,以及在該等土地上所搭建的任何性質、類型或種類的棚屋。

 

7.20

「辦事處」指本會當其時的註冊辦事處。

 

7.21

「以書面形式」指以書面形式或印刷形式,或部份以書面形式及部份以印刷形式,以及所有其他以可見形式表現或複製文字的方法,包括以電子媒介傳遞的訉息。

 

7.22

凡指單數的字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亦指單數。

 

7.23

除本細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凡指男性的字亦包括女性及中性,反之亦然。

 

7.24

凡指人的字亦包括公司、合夥、獨資經營、非法團組織及社團。

8

8.1

只就登記方面而言,現宣布本會的會員數目並無限制。
 

8.2

本會是按本細則所載的目的及宗旨而設立。本細則及規例和附例,須一同組成本會的規則。
 

8.3

除下文另規定外,該條例所載的細則須適用於本會,並須當作已收編在本細則內。如本細則與該條例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則以本細則為準。
 

8.4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須只應用於促進在本細則中所列出的本會宗旨上,而其任何部分均不得以股息、紅利或以利潤等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支付或移轉予在任何時間是或曾經是本會會員的人。但本條文並無條文阻止就實際上已向本會提供服務的本會任何人員或僱員,或本會的任何會員或任何其他人真誠地支付薪酬。
 

8.5

除本細則的E段及F段所列出的另有規定外、本會的每一名會員均保證在身為會員期間,或在他們停止作為會員後一年內,如本會遭清盤,他們會注入所需的款項(該筆款項不得超過港幣$100作為本會的資產,以支付在他們停止作為會員之前本會所欠負的債務及負債,以及本會清盤所需的費用、收費及開支,並用以對他們的權利作出調整。
 
會員的資格

9

本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包括1997 日前的前香港政府的已退休或在職人士組成,而不論其性別、國籍、種族、宗教、職系或職級為何。申請作為會員的人士在被接納之前,將需要使執委會滿意其作為會員的資格(如有這樣需要的話)
10 10.1 本會設有三種會員,即:
   

(i)

普通會員,
   

(ii)

贊助會員,及
   

(iii)

附屬會員。
  10.2

(i)

(a) 任何已退休並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收取或有權收取長俸的前公務員,或

(b) 曾受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連續10 年或以上及年歲達55 的人士,

如適當地符合在本細則第條列出的定義資格者,均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ii)

任何現受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全職人士,如適當地符合在本細則第條列出的定義資格者,均可申請成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在離職後符合本細則第10.2(i)條款的規定時,均自動成為普通會員。
   

(iii)

任何受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全職或非全職人士,如適當地符合在本細則第條列出的定義的資格者,均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
   

(iv)

任何普通會員離世後,其配偶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
  10.3 為免生疑問,除了只有普通會員享有在會員會議中的投票權利,以及在執委會或任何專責委員會中的參選資格外,贊助會員及附屬會員的權利和特權與普通會員一樣。
 
申請成為會員
11 任何希望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均須以執委會不時訂明的方式,向秘書處遞交一份經簽署的申請書,以便被推選為會員。
12 執委會有完全酌情權,以決定申請成為會員的個別人士是否獲推選為本會會員。執委會可拒絕准許任何人士加入成為會員而無須就拒絕一事作出任何解釋。
13 每名會員的權利及特權均屬其本人所有,不得藉其本人的作為或因法律的實施而轉讓,並須在其逝世或因任何理由而停止作為本會會員時終止。
 
會費及入會費
14 14.1 每名會員均須在被接納為本會會員後的一個月內,向本會繳付一筆執委會按其完全酌情權而不時決定的入會費。但執委會有權豁免該名會員的全部或部份入會費。
  14.2 每名會員均須每年向本會繳付一筆執委會不時決定的會費。但執委會有權豁免首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首年度的全部或部份會費。
  14.3 凡在任何執委會會議的會議紀錄上載有一項已通過的會費或入會費有關的決議,即屬每名會員須繳付的款項的決定性證據。
15 15.1 執委會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就任何須繳付的額外或其他會費作出決定,對所有會員均有約束力。
  15.2 執委會按其完全酌情決定權,可就本會向其會員提供的服務而不時須繳付予本會的費用作出決定。執委會亦可按其完全酌情權決定而免除或減少入會費或會費。
16 凡任何會員欠繳會費一個月或以上和/或並無在任何本會會員大會前清繳所有不時欠負本會的款項,則只要該名會員的會費及其他欠負本會的款項仍未清繳,該名會員即無權在本會的任何會議出席或投票。如欠負本會的任何會費或其他款項已過期三個月,則該名會員將喪失其作為會員的所有特權及權利,但該名會員仍須要繼續向本會繳付任何到期應付或不時到期應付的款項。投票在無人反對的情況下獲接納後,該票(雖然無效)的有效性不得被質疑。如在投票後才發現該名會員無權投票,該票亦不得被當作無效。
17 任何會員均可放棄其會籍,如該名會員:
  17.1 就其打算放棄會籍一事給予秘書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及
  17.2 繳付在其放棄會籍一事的生效日期前所有到期應付的會費;及
  17.3 繳付其欠負本會的所有其他款項(除非執委會有其他的決議)
  如沒有給予上述通知,任何會員均不得解除其繳付會費的義務。
18 任何會員如符合下列其中一個情況,其會籍將停止:
  18.1 逝世;或
  18.2 宣告破產或無力償還欠債而不能與債務人和解;或
  18.3 被發現是精神病患者或精神失常;或
  18.4 已欠繳會費超過個月,或持續地忽略或拒絕繳付任何其他到期應付予本會的款項;但如該名會員清繳其欠繳的會費或其他欠款,則秘書處可決定恢復其會籍。
19 19.1 任何會員不遵守或不服從本會的任何規則或執委會任何附例、規例或命令,或經委員調查後,被執委會裁定有任何失德的作為、手法或行為,均可藉通過決議而被開除本會的會籍,但該項決議必須是在為了考慮該事項而召開的執委會特別會議中由至少四分之三出席及投票的執委會成員通過,而該次特別會議在進行期間亦必須一直有不少於名執委會成員出席。該名被調查的會員須獲給予關於擬舉行該執委會特別會議的時間及地點的整天通知,而該通知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名會員最後向本會提交的地址。該名會員有權出席該次執委會特別會議,以聽取該調查所據的理由及針對他的證據,並可作出任何陳述或提出任何證據以反駁該調查所據的理由。執委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拒絕或接納該等證據。執委會在投票時,或在審議該事項的期間,該名被調查的會員或其代表均不得在場。
  19.2 該名會員會獲得關於執委會的決定的書面通知。執委會的決定是最後的決定。
20 20.1 本會的職員有主席、義工團團長、副主席、秘書、及司庫,任何非會員均不得出任上述職位。
  20.2 第一屆的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須由簽署本組織細則的人士選出,而該等職員須分別出任其職位,直至在本會第一屆周年會員大會後舉行的第一次執委會會議結束為止。
  20.3 每兩周年的周年會員大會舉行的第一次執委會會議上,須從執委會的成員當中以互選方式選出主席、義工團團長、副主席、秘書、及司庫,而該等職員須分別出任其職位,直至在下一次兩周年會員大會舉行的第一次執委會會議結束為止。每一屆執委會職員的任期為兩年。
  20.4 已退職的本會職員可再次當選,而除非其職位已在其退職的執委會議上被填補,否則,他須被當作在該執委會會議上再次當選。已退職的本會職員須繼續出任其職位,直至其退職的執委會會議結束為止。
  20.5 任何本會職員均可隨時向執委會發出書面通知,以辭去其職位,但無須同時退出執委會。
  20.6 如在任何一年由於主席逝世或其他原因,以致主席的職位懸空,則副主席須互選一位出任主席,直至執委會選出新主席為止。
  20.7 如任何本會其他職員逝世、退職或不再是會員,則執委會可從執委會的其餘成員當中選出義工團團長、副主席、秘書或司庫(視屬何情況而定)以代其職位,而任期則直至在下一屆周年會員大會舉行的第一次執委會會議結束為止。
 

 

委員會
21 本會須有一個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該執委會須負責本會的事務、工作及管理,並可訂立、修改或增補其認為適當的附例和規例。執委會有權實施及執行本細則所載的宗旨。
22 任何並非本會會員的人均不得獲選為或獲委任為執委會的成員。
23 除第一屆執委會外,執委會須由本細則第2627 28 條選舉所產生的成員,及由執委會委任不多於15 名的合資格會員組成。
24 執委會的第一屆成員須為簽署本組織細則的人士,並須包括根據本細則第20 條選出的第一屆本會職員及該等簽署人所選出的其他會員,而該等成員(本會職員除外)須出任其職位,直至本會的第一屆周年會員大會結束為止
25 每一屆執委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執委會的選舉
26 在第一屆周年會員大會以及其後每兩周年的每一屆周年會員大會上,執委會的所有成員均須退職,但有資格再次當選。在每一屆獲選入執委會的人數,均不得少於人或多於30 人。如任何本會職員在某次周年會員大會後舉行的第一次委員會會議上到期退職,而他在該周年會員大會上並無再次獲選入委員會,則該本會職員須繼續出任其職位,直至在該周年會員大會後舉行的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結束為止。因此,該本會職員須當作向委員會辭職。在每屆周年會員大會後舉行的第一次委員會會議,均須在周年會員大會舉行日期後一曆月內舉行。
27 在執委會選舉不少於90 天前,須成立一個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參選人的資格,訂立選舉細節和決定新一屆執委會的人數。
28 28.1 任何願意被考慮選入執委會的會員,除第34 條指定喪失選舉資格的委員外,均可在每兩周年的周年會員大會日期前不少於42 天,向選舉委員會發出書面通知,表示其願意在下一屆被考慮選入執委會。選舉專責委員會須在周年會員大會前不少於28 天,向會員發出一份選票,並連同填劃選票的指示。該份選票須載有在該屆周年會員大會中退職的執委會成員的姓名,以及全部表示願意被考慮選入新一屆執委會的任何會員的姓名。
  28.2 該份選票須在該屆周年會員大會所擇定舉行的日期前不少於14 整天交回選舉專責委員會,而其後才收到的選票將不被點算。
  28.3 該等選票須在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本會的核數師點算。除上文所述的規定外,獲選的會員須由該周年會員大會結束時起出任其職位。如票數相同,則該屆周年會員大會的主席須有權投決定票,以盡量確保填滿執委會的空缺。
29 如任何退職的執委會成員(職員除外)的職位未被填補,則該名退職成員如願意的話,須繼續出任其職位,直至下一次周年會員大會為止,而每年均繼續如此安排,直至其職位被填補為止。
30 獲選入執委會或獲選為本會職員的會員,可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辭職。
31 如任何會員由於逝世、辭職或其他原因而在其應會退職的周年會員大會(周年會員大會後舉行的第一次執委會會議)前的任何時間不再是執委會的成員(或不再是本會職員),則執委會可委任任何具有充份資格的會員出任執委會的成員,以代替該名不再是執委會成員的會員,直至下一屆周年會員大會為止,或如任何會員不再是本會職員,則執委會可委任任何具有充份資格的會員出任本會職員,直至在周年會員大會舉行的第一次執委會會議為止。
32 32.1 如執委會的任何成員不再是本會的會員,他會自動失去執委會及本會的任何職位。
  32.2 如任何本會職員或執委會成員不再是本會的會員,他須自動停止作為本會的職員和/或執委會的成員,而在本細則中關於填補本會職員或執委會成員的空缺的條文須隨即適用。
 
執委會成員的撤職及處分
33 執委會任何成員均可被撤職,但該項決定必須獲為考慮該撤職事宜而特別召開的執委會會議的所有出席及投票的其他執委會成員以三份之二多數票通過。該名被考慮撤職的執委會成員,須獲給予關於該會議的整天通知,並有權出席該次會議,以及在執委會的容許下作出申述,但在執委會其他成員投票時或審議該事項的期間,該人不得在場。
34 如任何執委會成員連續兩次不出席會議而沒有給予令執委會感到滿意的解釋,執委會可宣布該成員的席位懸空,而該人隨即不再是執委會的成員,而如該人是本會職員,則須當作該人辭去本會職員及執委會成員的職位。凡按本條文被解除職務的執委會成員,同時喪失本細則第28.1 條所指被考慮選入執委會的資格兩年。
 
執委會會議
35 即使執委會有任何空缺未被填補,執委會仍可全權作出任何作為,但執委會成員的數目不得低於最少數目。如在任何時間執委會成員的數目低於最少數目,執委會只能有限度地作出必須的作為,以選出或委任足夠的合資格會員進入執委會,以便使執委會成員的數目能夠達到或超過最少數目,或可召開一次本會會員大會,此外則不得作出其他作為。
36 36.1 執委會須在不時決定的時間於本會的辦事處或其他地點一齊開會以處理事務。執委會可押後或以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規管其會議。
  36.2 主席、副主席或秘書均可隨時召開執委會的會議。
  36.3 秘書須將關於執委會會議的整天通知送交每名執委會成員,而該通知須載有該會議所處理的事務的陳述。意外地遺漏將該通知送交任何成員,或任何成員沒有收到該通知,均不得使執委會會議的程序無效。如屬緊急情況,出席會議的執委會成員(不得少於執委會會議所需的法定人數)可同意獲給予較短的通知。
  36.4 執委會可邀請任何人士出席執委會的任何會議(或部份會議)
  36.5 凡書面決議(可由同樣形式的幾份文件組成)已在執委會所有委員之間傳閱,並由至少三分之二執委會成員簽署贊成,即具有效力,猶如該決議是正式召集及舉行的執委會會議上通過一樣。
37 所有執委會的會議均須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互選一名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出席的成員以多數票選出主席。
38 處理執委會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名執委會成員。
39 執委會須具有以下權力:
  39.1 除須受本細則所載的限制所規限之外,運用本會的資金以貫徹本細則所列出的本會宗旨。
  39.2 管理及監督本會的事務、資金及資產,以及行使不在條例、規例或本細則下需要由本會在會員大會中行使的所有本會權力,並有權就執委會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任何事項訂立規例和/或附例(該等規例和/或附例將會有效至被執委會或被本會的普通或非常會員大會的決議撤銷為止)。但不得依據本條所載的權力訂立規例或附例,如訂立該等規例或附例等於更改或增補本細則,而該等更改或增補只可藉本會的特別決議作出。本會在會員大會訂立的任何規例或附例均不得使執委會的任何先前決定作為無效,如該等作為在沒有訂立該等規例或附例時是有效的作為。
  39.3 定出本會所有會員大會的日期。
  39.4 委任代理人管理本會的任何事務,或成立專責委員會及向這樣委任的專責委員會轉授本會當時所擁有的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上述任何委任或權力轉授均可按執委會認為適當的條款進行,並可受執委會認為適當的條件所規限而執委會則可隨時將任何這樣委任的人撤職,並可解除、廢除或更改上述的權力轉授或專責委員會。任何專責委員會獲委任的任期,均不得超越當屆執委會的任期。
  39.5 委任專責委員會主席丶副主席丶和任何當時有需要的職位。
  39.6 就在任何方面委任對本會目的有貢獻的顧問。
  39.7 聘用及解僱本會的僱員或代理人。
  39.8 為了本會的目的而一次過或不時以執委會認為適當的利率、形式、方式及抵押借入款項。
  39.9 委任任何傑出人士為本會的顧問、及名譽或榮譽職位,但不得支付任何酬金予該等人士。
40 所有問題均須由在投票時出席的執委會成員的多數票決定,執委會每名成員均有一票,而在任何情況下如票數相同,則主席須有額外的一票或決定票。就任何決議所投的贊成及反對票數,以及棄權票數,均須在會議紀錄內作出紀錄。
41 由執委會或其委任的任何專責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作出的一切作為,或由任何以執委會或該等小組委員成員身份行事的人作出的一切作為,即使其後發現該執委會、專責委員會或其任何成員的選舉或委任有欠妥之處,均屬有效,猶如該執委會、專責委員會或其每一名成員均屬正式選出或委任一樣。
42 42.1 任何專責委員會就關於財務或會籍事宜作出的任何決議或行為,對本會均無約束力,除非及直至被執委會的決議確認或追認為止。任何專責委員會如未獲執委會事先批准,均無權招致任何開支。
  42.2 在支付款項之前,所有帳目均須由當其時獲委員授權的人士批准。所有由本會收取的款項均須存入銀行。
43 所有執委會(包括執委會及任何專責委員會)的每一次會議的程序的紀錄及會議紀錄,均須由其主席在該次會議後的方便時間盡快簽署,而會議紀錄則須(除非執委會另有決定)公開予執委會或專責委員會成員(不論其是否有出席該次會議)查閱。
44 執委會的任何決議或作為均不得在日後任何會議上修改或撤銷,除非在召集該次會議的通知上,已就修改或撤銷該等決議或作為的動議作出正式的通知,或通過一項由三分之二執委會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表明同意該等修改或撤銷,則屬例外。
 
印章
45 除已獲得執委會的決議授權外,本會的印章不得蓋在任何文書上。執委會可不時就本會印章的保管、使用及蓋印事宜訂立任何規例。直至訂立了相反的規例為止,印章須保存在本會的辦事處或執委會不時決定的其他地方,而所有需要蓋上印章的文件均須由以下人士簽署:
  45.1 主席或秘書,及
  45.2 執委會委任的另一人。
46 所有其他無需蓋上印章的文件、合約及文書,均須由獲執委會授權的人士簽署。
 
會員大會
47 47.1 本會的首次周年會員大會,須在本會的公司註冊證書簽發日期的15 個月內舉行。周年會員大會每曆年均須舉行,而任何兩次周年會員大會之間則不得相隔超過15 個月。
  47.2 在每一次周年會員大會中:
   

(i)

須讀出去年的執委會報告(除非該會議決定將報告視為已被會員閱讀),而須經檢討的程序則須獲確認,駁回或更改。
   

(ii)

主席須在會議中宣佈接著新一屆的執委會成員的選舉結果(如該年有執委會選舉)
   

(iii)

須呈交該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而如獲認可,則須獲通過。
   

(iv)

須委出直至下一次周年會員大會的核數師。
   

(v)

該會議須對任何已給予不少於天通知的事項或動議加以考慮,並在有需要時採取行動,但該等事項或動議不得與本細則有矛盾或不一致之處。
48 主席或執委會可就任何執委會會議以多數票通過的事項,隨時召開非常會員大會決議該事項。
49 除該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秘書須就任何會員大會的地點、日期、時間,及將會處理的事項,向會員發出21 整天的一般性通知,但意外地遺漏發出上述通知,或任何會員未能收到上述通知,均不使任何會員大會的程序無效。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案均不得被撤銷,但藉為該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所通過的一項特別決議案將之撤銷則除外。
50 除了選出主席及押後會議之外,任何會員大會(包括任何押後會議)均不得處理任何事項,但如在整個會員大會的過程中有至少30 名會員親自或由代理人出席以組成法定人數,則屬除外。如由會員大會的指定開會時間起計的30 分鐘內仍未夠法定人數,則該會員大會須被解散;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會員大會須押後至主席所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51 在任何會員大會上的所有問題,除非主席要求投票,否則須以舉手方式作出決定,而如以舉手方式投票的票數相同,則主席有權投額外的一票或決定票。
52 本會的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時副主席,須有權在任何會員大會上以主席身分主持會議,而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須在出席該次會員大會的執委會成員當中選出主席。
53 如在任何會員大會中如上文所述般要求進行投票,則該次投票須以該次會議的主席所指示的地點、時間以及方式進行,而如任何上述投票的票數相同,則要求進行投票的該次會議的主席,須有權投決定票。每次投票的結果會被作為舉行投票的會議的決議。
 
選票
54 54.1 在任何會員大會中,以委託書的授權代表出席或親自出席的本會每一名普通會員,在以舉手方式投票時均擁有一票。
  54.2 在任何會員大會中,本會的每一名贊助會員及附屬會員均有權出席會議,但無權投票。
專責委員會
55 除執委會另有決定外,本會的主席須負責召開任何獲委任的專責委員會的首次會議,而在該會議上,該專責委員會須選出新的主席(該人無需是本會的主席),而這樣委任的主席須負責召開會議及向本會或執委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交該專責委員會報告,直至當屆執委會任期完結為止。
 
秘書處
56 秘書處須負責在為該目的而備存的簿冊中制備及保存本會會員大會、執委會及任何專責委員會的每次會議紀錄。該等會議紀錄如由該次或下一次會議的主席簽署,則在這樣紀錄及簽署後,則接納為其內所載程序的證據而無須進一步的證明,秘書處須保管屬於本會的所有文件、統計及商業工作,以及其他相同性質的財產。秘書處亦須負責處理所有通訊聯繫、發出所有通知,以及收取所有支付予本會的款項並將之交予司庫。在秘書因生病或其他原因缺席的期間,執委會可委任副秘書或助理秘書以執行秘書的職責。
 
帳目及核數
57 司庫須掌管所有屬於本會的款項,而其發出的收據須解除所有支付予本會的會費及其他款項的付款責任。司庫或不時獲執委會提名的其他人,須負責支付所有獲執委會授權的付款,並須安排將所有代本會收取及支付的款項、引致該等收入及支出的事項,以及本會的資產、信貸及負債等備存真實的帳目。本會的財務簿冊及帳目,須按執委會所定的的限制,在執委會規定的時間內公開予會員查閱。在司庫因生病或其他原因而暫時不能執行職務的期間,執委會可委任副司庫或助理司庫以執行司庫的職務。
58 在周年會員大會上呈交帳目,須經一名或以上獲正式委任的本會核數師審查,並由該等核數師確定其內容正確。
 
通知
59 每名會員均須向秘書提交可送交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地址。任何通知均可以面交送達的方式送達,或藉預付郵費的信件寄往該會員一如上述般提交的地址或其主要或通常營業地點方式送達。通知亦可藉在香港流通的至少一份中文報章上刋登兩次廣告而送達。任何會員未能提供可送交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地址,均無權收取該等通知或其他文件,亦無權在本會的任何會員大會上出席或投票。
60 任何須由會員送交本會的通知,如已藉郵遞方式寄往本會辦事處秘書收,或在本會的辦事處交予秘書,即當作已正式送交本會。
61 任何通知以郵遞方式送達,須當作在一般郵寄過程中會送交的時間送達,而在證明該等送達時,則只須證明該通知已適當地放入一個預付郵費並寫上適當地址的信封內送交郵政局即已足夠。任何藉廣告方式發出的通知,須當作在第二次刋登該廣告的最新一期報章上出現該日的翌日正式送達。
 

賠償

62 執委會的每名成員、本會當時的職員、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員及僱員,均須從本會的資金當中獲賠償他們或他們當中任何人因代表本會訂立、作出、締結或執行任何合約、作為、行為、事項或事情而分別招致的所有費用、開支、損失、損害及支出,以及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因本會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法律程序或仲裁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但本條另有規定的,以及由於他們各自的不誠實或蓄意過失所產生的費用、損失、損害及支出則除外,而他們或他們當中任何人均無須對以下事項負責:他們並無真正收取的任何款項;本會的任何其他職員、代理人、其他人員或僱員的作為、收入、疏忽或過失;本會所委任的任何銀行家、收款員、代理人或其他人的作為、收入、疏忽或過失(本會的任何財產或款項是存於該等人士處或交予該等人士處理者;本會所投資的任何款項沒有足夠的抵押;任何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除由於他們各自的不誠實或蓄意過失所產生者)
 
清盤
63 如在本會清盤或解散時,本會在清償了所有債務之後仍有任何財產,則不得將該等財產支付予或分發予本會的會員,而須將該等財產給予或轉讓予受《稅務條例》第88 條規管的公共性質慈善機構。本會的會員須在本會解散時或之前就選擇該等機構的事宜作出決定,如無決定,則由高等法院或在該事項上具有審裁權的其他法院決定,而如不能達到上述條文所述的效果,則該等財產須撥作某些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所選擇的慈善用途。
 
附例
64 64.1 依據本細則第39 條文的規定,執委會可不時通過認為適當的附例,以便對本會的管理加以規管,以及一般地或特別地管理其會員的行為,或按照執委會以其酌情決定權所決定會員種類規管他們的行為。任何附例均不得與本細則有抵觸,而如有抵觸,則以本細則為準。
  64.2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執委會可訂立、修改、增補或廢除現有的本會附例,並可不時訂立、修改、增補或廢除用以規管本會以及其職員和僱員的附例。
  64.3 對現有附例的任何該等修改、增補或廢除,以及新附例的任何修改、增補或廢除,對會員須具有約束力,但須:
   

(i)

已獲得就該事項而出席及投票的執委會成員的四分之三人數的批准,及
   

(ii)

已將上述修改、增補或廢除事宜於本會辦事處張貼了一星期,及
   

(iii)

已將上述修改、增補或廢除事宜載入附例。該附例須開放予所有會員查閱。
    對任何現有附例的任何修改、增補或廢除,新附例的任何修改、增補或廢除,須在其於本會辦事處首次張貼的天後,或於執委會所決定的較後日期生效。
  64.4 關於本細則及附例解釋的任何問題,均須由執委會決定,而執委會就任何問題作出的決定須為最後及有約束力的決定。
 
會員的陳述
65 執委會須有權代表任何會員向任何適合的行政當局或組織作出陳述,而這些陳述及其結果須保密或由執委會酌情以其他方式處理。